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00282)投票權案 周五裁決

<匯港通訊> 壹傳媒(00282)創辦人黎智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行使股份投票權案,黎智英一方表示,《港區國安法》中規定禁止處理財產,但不應包括股份的投票權在內。

保安局一方稱,不同意有關說法,認為黎智英有可能透過行使投票權,授權壹傳媒的董事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官陳健強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至周五裁決。

黎智英一方指出,現時要求行使投票權,只限於黎智英可就公司申請清盤,透過運用投票權,使公司可順利清盤,或投票決定是否批准新董事加入公司,與《港區國安法》不會有牴觸。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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