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遭淋動物內臟案 官轟「犯了法就是犯法要承擔後果」

李小龍(左起)、葉永志、陳國雄。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於2014年佔中期間,在金鐘佔領區內遭人淋潑動物腐爛內臟,涉案三名男被告廚師陳國雄(31歲)、食肆東主葉永志(45歲)及商人李小龍(46歲),早前被判數項襲擊罪成,三人分別被判監9星期、15星期及18星期。三名上訴人今在高院提出上訴,陳及葉就判刑提上訴,而李則就定罪和判刑上訴。法官押後裁決,三名上訴人繼續保釋。 葉永志代表律師指,葉當時是一時火遮眼,因心急尋找兒子而到佔領區,看見黎智英後一時衝動向他襲擊,又指原審裁判官可能把案件看成黃絲帶與藍絲帶對立,惟法官炮轟指「你即係話黎生犯法?法庭仍有其他佔中案件仍未判決,而你這樣講,是要經法律程序證明,更不能夠為了制止其他人犯法而犯法!這個理據不可成立」。 法官連三炮轟指「無論什麼政治立場,你都唔可以做執法者,香港是法治之區,鍾意掉邊個就掉邊個咩?法律上犯了法就是犯法,犯了法就要承擔後果」。 律政司一方指,有關上訴人是有計預謀犯罪,更時多人共同犯罪,而第三上訴人李小龍更協助拍片,「就好像性罪行,拍片拍照就是對事主的第二次傷害,拍片拍照之後有咩用?呢個世代當然是擺上網,繼續侮辱事主」。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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