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被告認罪 控方指遊行途中發生暴力及破壞和平事件

前年的十一國慶日遊行案今日開審,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10名被告,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首四被告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和蔡耀昌亦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方下午讀出雙方承認事實的案情。 控方提到,民陣前年9月23日向警方申請在10月1日舉辦兩個集會及一項遊行活動,主題是「十一大遊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警方評估風險後拒絕有關申請,民陣及後上訴被駁回。在遊行前一日,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在終審法院前,共同煽惑公眾參與十一的遊行集會活動,陳皓桓亦在同日於社交網站發帖文,提醒公眾參與集會前要想清楚有被捕風險。 控方又表示,十一當日10名被告在下午1時許帶領遊行起步。手持橫額的隊頭,下午2時許抵達畢打街和遮打道交界。控方指,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並沒有協助疏散群眾,而遊行途中發生不同暴力及破壞和平的事件,當日有遊行人士佔據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 控方又指,十一當日由12時半至下午5時半,港島有多條主幹道被堵塞,過百條巴士線要停駛或改道,北角至上環的電車服務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