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集結案|梁國雄、何俊仁及陳皓桓判囚16個月 吳文遠等4人囚11至14個月

由左至右:楊森、何俊仁、吳文遠、梁國雄。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楊森、何俊仁、吳文遠、梁國雄。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10月20日九龍遊行案中,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於開審前各承認組織或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胡雅文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梁國雄及陳皓桓2罪共判囚16個月、何俊仁判囚16個月、何秀蘭2罪及黃浩銘判囚14個月、吳文遠判囚12個月以及楊森判囚11個月。

控方再次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檢控官劉允祥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吳宗鑾等。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和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到場旁聽支持。

7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被控前年10月19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除何俊仁外,其餘6人同被控前年10月20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楊森和吳文遠早前已因「818」、「831」及「101」三案判囚, 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

陳皓桓2案共判囚18個月、梁國雄3案共判囚22個月、何秀蘭3案共判囚14個月、何俊仁2案共判囚18個月、楊森2案共判囚14個月、吳文遠2案共判囚14個月。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139
更新時間: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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