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承認暴動罪 判入教導所

法官考慮到被告非領導者角色,背景良好,判被告入教導所。(港台圖片)

去年5月有示威者在銅鑼灣遊行反對《國安法》,當日現場一名女子清理路障時,懷疑被人「私了」。一名17歲少年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指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非領導者角色,背景良好,判被告入教導所,並下令被告須在兩個月內向事主賠償3000元。

被告承認在去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琉璃街附近的興發街參與暴動。他原本亦面對一項傷人罪,獲法庭批准不予起訴,存備在檔案。

辯方求情說,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原本將來打算報考消防員,現在知道已不可能。被告今次因衝動犯案,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事後感到十分後悔,願意對事主作出部分賠償。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位置與非法集結的地點有些距離,參與的人數較少,但仍有堵路情況。法官說,被告與其他人橫蠻地襲擊事主,行為明顯會對公眾人士有威脅,強調若青少年干犯嚴重罪行,即使是年輕、無案底,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判刑須具阻嚇性,考慮到被告在案件中並非主導角色,決定給予他一次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