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獲保釋官令禁足旺角 警兩日行動拘捕159人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警方一連兩日,借協助執行禁制令在旺角進行清場,期間與佔領者爆發多次衝突,截至昨午共拘捕一百四十八人,及至晚上再有十一人因非法集會被捕。當中十七人昨日率先被解往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等罪名,全部獲准保釋外出,但禁止踏足指定旺角範圍。全部被告均收到警方發出、指他們涉嫌干犯藐視法庭罪的通知信。 警方連續兩日於旺角的行動中,共拘捕一百五十九人。其中,執行禁制令時拘捕五十五人,年齡介乎十四至六十九歲,涉嫌「刑事藐視法庭」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其後於昨晚,警方再拘捕十一名男子,年齡介乎二十至三十四歲,涉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至於前晚大批示威人士在砵蘭街至渡船街一帶非法集結,警方共拘捕九十三人,罪名包括「拒捕」、「行為不檢」、「藏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襲警」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行動中有二十二名警員受傷。 警部署防佔領者重返 被問到警方借執行禁制令採取清場行動,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鎮德回應表示,警方的行動是一步一步,配合執達主任執行禁制令。 他強調,警方有其他法例賦予的權力,於禁制令以外的地方執法;警方已經有部署,防止示威人士重返已經開通或者未被霸佔的路面。 昨天率先被解往九龍城裁判法院的十七名被告,年齡介乎十九至六十九歲,當中九男五女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兩男被控襲警罪,一男被控阻差辦公罪,均指他們前日在亞皆老街近砵蘭街交界,阻礙執達主任執行公務或阻撓及襲擊警務人員。 全部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至明年一月十四日,等警方深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後再訊,不反對保釋,但要求他們不得進入上海街、登打士街、花園街及旺角道圍成的四方形範圍,若他們乘搭交通工具經過,或需進入該範圍目的是乘坐交通工具,則屬例外。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申請,准各人以一百至五百元保釋候訊。 20歲被告投訴被警毆 其中涉襲警的二十歲姓梁無業被告,透過律師投訴被捕時遭警員打傷腰部,羅官指法庭司法獨立,不會介入他與警方之間的事件,除非該投訴影響法律程序,否則應向警察投訴科投訴。梁庭外透露,被捕時他戴上頭盔及眼罩等裝備,被捕時警員質問「戴乜頭盔呀」,又稱遭警棍毆腳。 另外五十三歲姓文技工被告,在庭上指保釋條件所限制禁足範圍太大,申請每日有兩小時到旺角該範圍「行街」。五十四歲姓黎無業被告表示自己雖然居住荃灣,但要到旺角買菜。羅官強調,法庭非討價還價地方,若違反保釋條件或會被撤銷擔保。 部分被告庭外稱並非故意阻礙執達主任清除障礙物,只為爭取真普選及廢除功能組別,又指會繼續前往佔領區。其中十九歲姓翁被告是大專政改關注組成員,指當時執達主任三次宣讀禁制令都聲量太小,為了後排人士更清楚禁制令內容,才向執達主任不斷發問,及後被拉入警方防綫兼被捕。 二十五歲報稱地盤工的被告稱本月中辭去工作全職佔領,現會去其他佔領區,對案件不感擔心,因是做良心認為對的事。 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四一六四──四一八○──二○一四。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