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區開花】16歲少年攜雷射筆硬物掟警車 判入更生中心

星島日報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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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16歲少年去年10月13日,攜同雷射筆及雕刻刀到觀塘參加反《禁蒙面法》示威,又向警車投擲硬物。少年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四罪,徐綺薇主任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非根深蒂固的犯罪者,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判他入更生中心。

徐官指出,事發時有約40至50名蒙面人士在警車附近聚集,被告向警車擲硬物除了會對車上警員造成威脅,亦可能會挑動示威者情緒,令場面進一步惡化。由於本案屬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必須刑處羈留式刑罰。

徐官又接納被告的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指被告性格單純及衝動,就案件悔意不足,需較大衝擊才能將他帶回正軌,惟考慮到他的年紀及他並非根深蒂固的犯罪者,終判他入更生中心。

案情透露,事發當日5時許,警員駕車到觀塘道近協和街一帶巡邏,當時街上有近50名黑衣人聚集,道路上滿佈磚頭,有人向警車掟不明物件。身穿灰色衣服、戴黑色口罩的被告梁曉嵐參與其中,遭下車追截示威者的警員截停,並搜出涉案的雷射筆及雕刻刀等物品。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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