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生涉藏雷射筆罪脫 官指未能證明涉案物從被告背包檢獲

被告彭裕謙(左)。
被告彭裕謙(左)。

星島日報報道】18歲男生涉於前年11月11日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經審訊後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案發地點曾發生堵路,當日為連串社會暴力示威高峰期,被告一見警車便低頭離開,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呈堂雷射筆從被告背包檢獲。

被告彭裕謙沒有律師代表,早前以流利英文自行抗辯。香官今裁決時指,事發當日共有19人被捕,當日檢獲物品共涉3支雷射筆,只有一支與被告有關。該雷射筆直至被送往檢驗歷時數個月,其間多次被提取,曾有11人接觸過相關雷射筆。當日檢獲的3支雷射筆證物編號為「10」、「12」及「35」,但負責檢驗雷射筆的警員則指當時雷射筆編號為「Q1」、「Q2」及「Q3」,但沒有證人提及相關證物與被告當日被搜出的雷射筆有何關係。

此外,香官續指證物房女警及助理文書主任作供時亦出現日期出錯及含糊的情況。惟女警堅稱日期無誤,不可能出錯,拒絕查看呈堂證物,又指再查看亦不會勾起記憶。香官直指其證供令證物鏈蒙上不能解釋的瑕疵。

香官指眾所周知,當時有人發起「大三罷」,連串示威暴力高峰期,被告攜有一般暴力示威者用以掩飾身份及抵抗警察的相類物品,走近曾發生堵路的街道附近,一見警車便低頭急步離開,十分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呈堂雷射筆從被告背包檢獲,終裁定罪脫。

被告彭裕謙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案20歲被告郭焯彥早前認罪被判囚3個月。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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