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生拆天橋欄杆囚4個月 官指應予自新機會允減刑

【on.cc東網專訊】2019年11月18日有網民發起「黎明行動2.0」,一名當時17歲女學生與另外2男3女攜同1輛單車,於大圍的行人天橋上拆毀鐵欄,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及判監4個月。她早前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官李運騰即時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將刑期減至3個月。李官今(28日)頒下判詞解釋理據,指上訴人一行人帶單車到火車軌正上方的天橋扯下鐵欄,其目的呼之欲出,不過考慮到上訴人是受朋輩影響,而她為了避免影響學業,早前自動取消擔保及完成服刑,故相信她已經痛定思痛,值得給予機會。

現年19歲的上訴人趙琬殷,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5人拆毀鐵欄。判詞提到,上訴人指控方證人在追截期間曾3度斷開視線,而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這點,並錯誤地裁定證人能辨認上訴人,及亦錯誤地排除了現場有其他途人的可能性。法官回應指原審裁判官有小心仔細考慮證人辨認的情況,縱使證人視線曾有間斷及被阻擋,這不影響證人辨認證供的可靠性。因此法官認為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足以影響定罪。

法官續指,上訴人在聆訊前已服刑完畢,但她仍繼續其判刑上訴,是希望可以受益於《罪犯自新條例》。上訴方指上訴人行為沒有預謀,無證據顯示她扯下鐵欄的目的。惟法官認為上訴人和其他涉案人士破壞位置是在火車軌正上方,一行6人合作扯下圍欄,以當時社會環境而言,6人帶僅僅1輛單車到現場的目的,可謂呼之欲出。若說上訴人毫不知情,只是自欺欺人。不過法官亦指,上訴人身上找不到其他可疑物品,感化官亦指她是為了朋輩認同才參與,而且她為了升學及避免影響學業,在上訴案未有結果前取消擔保並已完成服刑,故李官相信上訴人已經痛定思痛,重犯機會輕微。法官指上訴人畢竟仍然年輕,學有所成後仍可發揮所長,認為值得給予機會,使她日後可以為社會作出貢獻,故把4個月刑期減至3個月。

案件編號:HCMA 6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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