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學生涉爆竊中學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斥行為大膽無悔意

2男學生涉爆竊中學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斥行為大膽無悔意
2男學生涉爆竊中學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斥行為大膽無悔意

2021 年 5 月 5 日凌晨,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疑遭爆竊,4 名男生被控入屋犯法、襲警等共 5 罪。其中 2 名另涉「光城者國安案」被告早前認罪,連同《國安法》控罪分別判入教導所及監禁 5 年 3 個月。 其餘 2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三(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指,被告夥同犯案加重嚴重性,據案例應判處即時監禁,但法庭有責任為少年犯考慮監禁外的刑罰。法官表示,被告稱「貪玩」犯案,行為大膽,亦不見兩人有悔意或反省,認為兩人需在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紀律訓練,加強守法意識。

暫委法官梁嘉琪早前裁定被告賴俊羲(19 歲,學生)及陳政騫(18 歲,學生)「入屋犯法」罪成,下令為他們索取社會服務令、3 間院所的報告。辯方早前求情指,兩人均患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形容是「少不更事的年輕人」,在本案已得到很大教訓,獲家人支持,望服刑後可重新做人。而陳政騫亦在還押期間,千叮萬囑父母了解如何保留學位,期望法庭顧及其特殊需要及更生,判兩人入更生中心。

法官引述案情指, 4 名被告於 2021 年 5 月 4 日晚上 11 時許,即案發的數小時前到學校附近「踩線」,並於 5 月 5 日約凌晨 3 時折返校園。4 人在校內逗留約 15 分鐘,其後被警察拘捕。涉事學校沒有任何財物損失,兩名被告為該校時任中六學生。

官:被告夥同犯案增嚴重性

法官表示,若在非住宅處所內干犯「入屋犯法」罪,參考案例一般以監禁 2 年半為量刑起點。本案涉事地點為學校,故此案例的量刑起點適用。法官指,本案涉及 4 人夥同犯案,加重嚴重性,各名被告罪責相同,而 2 人經審訊後罪成,故不獲任何減刑。

至於賴俊羲早前承認襲警罪,法官指被告打向警員左邊臉,糾纏後將警員推開並逃跑,令警員受傷流血。法官指,襲警為嚴重罪行,判刑需具阻嚇性,以示法庭不接受此等行為,否則前線警員的人身安全將得不到保障。法官認為,賴初犯和有良好背景,但判監屬襲警罪一貫刑罰,因此以監禁 9 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應為監禁 6 星期。

法官指有責任為少年犯考慮其他刑罰

法官續指,首被告賴俊羲在判刑時剛年滿 21 歲,第三被告陳政騫現年 20 歲,法庭有責任為少年犯考慮監禁外的刑罰。雖然襲警屬「例外罪行」,但法庭需考慮如何令被告更生。

官斥被告行為大膽、無悔意反省

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引述兩人的報告指,他們均表示因「玩耍」和「貪玩」而犯案,但法官認為由他們的衣裝和物品可見,其行為大膽、有計劃、非一時衝動,亦不見兩人有悔意或反省。法官表示,雖然兩人同樣患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但經懲教署評估後,認為 3 間院所均合適。

法官引述案例指,勞教中心比更生中心更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認為兩名被告需要接受嚴格紀律訓練,加強守法意識,最終將兩人判入勞教中心。

4 人被控入屋犯法等共 5 罪

2 人另涉光城者串謀煽動顛覆

本案 4 名被告為賴俊羲(19 歲,學生)、阮姓男生(16 歲,中六學生)、陳政騫(18 歲,學生),及蔡永傑(20 歲,倉務員),同被控於 2021 年 5 月 5 日,侵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意圖在該處偷竊。

賴、陳二人否認入屋犯法罪;賴另承認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豐路交界的行人隧道,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其餘兩被告阮姓男生及蔡永傑,早前就本案分別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連同他們在「光城者國安案」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終分別判入教導所及監禁 5 年 3 個月。

案件編號:DCCC8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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