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洗錢18億港元 2家庭4人囚25.5至84個月

【on.cc東網專訊】5名分別來自兩個家庭的男女,在11年前開始用10個銀行戶口,於兩年間清洗高達18億港元的犯罪得益,因而被控共13項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罪。他們今年4月起於高等法院受審,至6月被判全部罪名成立,押後至今天(6日)判刑。但今天其中一名王良海因病缺席,法官將其判刑押後至下周二(13日),而其餘4人則被判處監禁2年1個半月至7年。

5名被告依次為30歲女子吳麗沙、59歲女子陳麗霜、41歲女子肖娜容、30歲肖友泉及41歲王良海。其中陳麗霜是吳麗沙的母親;肖娜容是肖友泉的胞胏,亦是王良海的妻子。13項控罪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發生,涉及共10個銀行戶口,包括屬明豐貿易公司(下稱明豐)及萬益貿易公司(下稱萬益)的帳戶,全案涉款合共約18億港元。控方證供顯示,明豐和萬益分別是由吳麗沙和肖娜容成立,而其他被告亦有份處理兩公司戶口的提存。

今天王良海因病未有到庭,其判刑押後至下周二進行。法官陳慶偉在為另4人判刑時表示,在本案串謀洗黑錢與洗黑錢罪的罪責相同,即使被告不是親自處理戶口提存,而是交由他人處理,罪責亦沒因此降低。法官接納首被告吳麗沙只是為每月1萬港元報酬而處理該些款項,並非主腦。她為少少利益身陷囹圄,且令家人痛失所依,法官亦感「甚為不幸」。但法官認為吳確是為他人經營「地下錢莊」,在考慮到洗錢方法並不複雜,相信她不知黑錢所涉之罪行詳情,但洗錢涉及跨境元素,法官決定判她監禁7年。

第2被告陳麗霜方面,法官指陪審團裁定知道涉案款項屬犯罪得益,在考慮涉款金額及犯罪時間等因素後,原應判監4年3個月,但鑑於她是受女兒、亦即首被告影響,因信任女兒而開戶口犯案,且相信她並無額外得益,故把刑期減半至2年1個月15日。在判刑期間,首次被告兩母女一直哭泣,其中次被告更哭至站不穩要懲教署職員攙扶,判刑程序亦因此被打斷。法官須向兩人表示:「唔好喊住好唔好,你哋再喊我就唔判住。」

至於第3被告肖娜容及第4被告肖友泉兩姐弟,法官指2人是涉案戶口的實際營運及操作者,且有從中獲益,決定判他們監禁6年半。

負責本案的東九龍總區重案組3B隊主管高級督察沈灝旻在判刑後會見傳媒,表示警方歡迎本案裁決,並指判刑可以起到一定阻嚇作用。沈重申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任何人利用銀行戶口洗黑錢,不論有沒有得益,均屬違法。沈又提醒市民在求職或投資時,如需要在網上提交資料、或遇任何人要求開納銀行戶口,都必須審慎處理,了解提供資料或開戶目的,以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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