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屯門示威 中大學生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有市民於2019年11月發起反修例活動,一名男子被控在屯門參與非法集結和未能依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他承認第二項控罪,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00元,至於非法集結罪則不成立。 裁判官施祖堯表示,證人警員聲稱在現場觀察被告5分鐘,但從片段可見,他最多觀察被告3分鐘。片段亦未能證明被告大叫口號等行為,加上不接納唯一看到被告行為的證人證供,而其他兩名證人證供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因此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案發時19歲,是中大學生,當時的身份證遺留在家,但有攜帶港澳通行證,裁判官同意被告行為基於疏忽導致,與現場發生的事無關係,因此判罰款400元。 被告鄭鼎楓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