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灣仔汽油彈案 四人判囚27至38個月

【Now新聞台】12港人廖子文、鄭子豪以及另外兩人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4人罪名成立,分別判囚27至38個月。法官形容兩名曾棄保潛逃的被告則年少無知,天真以為可以逃離法網。

4名被告,包括李威龍、鄭進、鄭子豪及廖子文,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警方2019年國慶前夕在灣仔一單位搜出多個半製成汽油彈,4人因而被捕。

法官游德康在判詞中提到,大部分半製成汽油彈的玻璃樽內有大頭針,以提高殺傷力,亦有14個打火機,以分發汽油彈予他人使用,而在一個包括鄭進、李威龍及鄧性人士的Telegram群組中,曾經討論製造及使用汽油彈,包括向警方投擲已形成中等規模的犯罪。

法官游德康在判詞中透露,廖子文年少時,母親便欠下巨債離家,爸爸因而要負擔巨額債務,他15歲便因而缺課作兼職,但他依然沒有埋怨母親,校內的操行良好,因為擔心坐監才計劃偷渡,其後為自己的衝動感到後悔;而鄭子豪之前是港鐵實習生,在2019年曾參與合法示威,但在社交媒體的影響下,變得激進,對自己所犯的事感到後悔。

法官游德康形容,這兩名曾棄保潛逃的被告是年少無知,天真地以為可以逃離法網,最終歷盡滄桑始可回港。

考慮到事件的嚴重性,4人的背景無法成為減刑理由,廖子文及鄭子豪因角色較消極,分別判囚27及28個月,部分刑期與早前妨礙司法公正的判刑分期執行,二人總刑期同為31個月,而第四被告李威龍在案中地位舉足輕重,判囚38個月,第二被告鄭進亦有較重要角色,判監2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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