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元旦日管有武器等罪成 5人等候11.17判刑

【on.cc東網專訊】民陣去年1月1日發起元旦大遊行,當日有286人被警方拘捕,其中7名在銅鑼灣被捕的男女事後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他們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鄧少雄於審訊期間已裁定眾被告的非法集結罪表證不成立,並於今天(27日)在東區法院就餘下的控罪宣判。裁判官裁定其中4男1女管有士巴拿、雷射筆、噴漆等物品罪成,該4名男被告要還押候懲,女被告則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判刑。餘下兩名管有索帶的男被告則獲判無罪。

7名被告依次為31歲地盤工關偉洛、39歲無業男李輿鑫、20歲男學生劉子睿、15歲男學生、24歲男髮型師梁敏、25歲閉路電視技術員任詠賢、22歲女學生張旭敏。關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士巴拿;15歲男生被控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3號外管有一把錘子;梁被控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鉗子及一串六角鎖匙。

鄧官裁定上述3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罪成,雖然15歲男生自辯時,稱錘子是案發前在物資站免費領取得來,事後放在背囊,他一直也沒動過,但鄧官考慮到錘子有相當長度及重量,認為背起背包時必可感受到;關和梁則傳召了上司及東主作辯方證人,但兩人證供均不獲接納。

任則被控於同日在崇光百貨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及一支雷射筆,他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但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任在審訊中傳召上司作證,指雷射筆用於工作時溝通,公司亦會津貼員工自行購買。惟鄧官認為,涉案雷射筆為3B級,超出了工作所需的基本功能。

女被告張旭敏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一支噴漆。她早前在審訊中出庭自辯,稱涉案噴漆屬其友人的物品,為交還物品給友人才攜帶。惟鄧官留意到,張有多次遊行經驗,理應知道物品會加重遊行負擔,以及蒙上不白之冤的風險,故不接納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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