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罪成 24人不服上訴

28名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罪成,24人不服上訴。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前年4月至6月期間22次「放蛇」假扮乘客打擊無牌出租車,合共拘捕27男1女非法載客取酬的Uber司機。28人在裁判法院全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其中24人不服定罪,今早透過律師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方陳辭指,控方必須證明案中Uber司機有主觀意願,為了出租汽車或取得報酬,與乘客達成載客協議,方能入罪。但控方錯誤地運用客觀標準,單以各上訴人向「放蛇」警員收取車資,斷定他們有意出租汽車或取得報酬而載客,卻無證明他們駕駛的目的是甚麼。 法官質疑,控方為何必須證明司機與乘客之間有直接的載客協議。上訴方舉例指,若有人聘請私人司機接載他的朋友,單單按相關條例字面解釋,該司機都可能墮入法網,但這斷乎不是立例原意。在本案而言,Uber司機受聘於Uber,乘客向Uber而非司機支付車資,但控方無法證明本案上訴人均預期他們可直接從乘客的酬勞中得益。 法官又問,如按照此邏輯,假若「放蛇」警員無意與司機達成任何協議,但該名司機仍然取酬載警員一程,司機是否脫罪?上訴方認為該名司機仍然有罪,因相關條例關注的是司機載客的目的,法庭只需考慮司機載客時,是否認為取酬載客的協議已經達成,協議另一方是否同意協議並非關鍵。 控方今午陳辭時強調,任何商業性質的載客取酬的行為都屬違法,上訴方的解讀方式無異於在法例上添加本來不存在的字眼。法例指明的犯法情況,是犯事者就某次特定的載客旅程出租汽車或收取酬勞,故條例不適用於私人司機。相反,即使Uber司機並非直接從乘客取酬,他們的工作收入與載客酬金相關,故他們受條例規管。 上訴方透露,涉案28人中27人原擬提出上訴,後來2人放棄上訴,1人則不幸於上月離世。法官押後處理該已離世的上訴人的上訴申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規定,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 聆訊明續。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3:55 更新時間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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