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生涉元旦灣仔滙豐被毀案 僅一人罪成

【on.cc東網專訊】3名學生被指去年元旦大遊行期間破壞灣仔滙豐銀行提款機中心,被控刑事損壞、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3人否認控罪,東區法院裁判官張志偉今日(11日)裁定次被告的刑事損壞及拒捕罪成,還押至今個月25日,等候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後判刑;至於首被告的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以及第三被告拒捕罪則不成立,2人獲當庭釋放。

3名被告依次為高號樺、黎柏璣及梁彥舜,案發時分別17、21及16歲。黎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71-82號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提款機中心,非法破壞該處的木圍板;高被控同日同地管有爆破玻璃錘、鉗及板手;黎和梁分別被控抗拒警長C及警長D。

裁判官指,便衣警長C從次被告在木圍板上噴字開始便一直尾隨他,視線從沒離開過,直至聽到次被告叫示威者離開才表露身份,當時次被告拔足逃跑,能反證他有做過不法事情,故裁定次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至於首被告的背囊在交由警員B保管期間,曾有一段時間不知去向,裁判官對於背囊及裏面的物品有否被非法干擾存疑。加上各項證據只能證明首被告從傘陣步出,並不能證明他有份破壞玻璃。另外,警長D在庭上提及自己多次向第三被告表露身份,但書面報告並無提及此事,其供詞的可信性成疑,故亦裁定第三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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