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警毒品案供詞省略搜查情節 上訴得直推翻虛假陳述罪

【on.cc東網專訊】隸屬東九龍總區的3名衝鋒隊警員在調查一宗毒品案時,涉嫌在口供內作出虛假陳述,2019年2月在觀塘法院、遭暫委裁判官陳志輝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成,各被判監10周。3人不服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譚思樂今(22日)頒判詞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是男警鄧文祖(35歲)、女警李軒賴(32歲)和男警長伍肇龍(45歲)。他們被指於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間,在一案藏毒案中,於證人口供或警察記事冊虛假陳述在被捕人褲袋找到毒品,但3人其實並沒對被捕人搜身。

譚官於判詞指,雖然閉路電視沒有拍到3名上訴人有對被捕人搜身,然而3人在證人口供或警察記事冊口供均只表示有「搜查」被捕人,他們應是指有截停搜查被捕人,而非搜身搜出毒品的意思。

另外,控辯雙方均同意本案不涉誣陷被捕人藏毒,因毒品確屬其所有,只是3人的書面紀錄中,省略了被捕人曾從褲袋拿出毒品扔在花槽的插曲。譚官指,本案關鍵在於省略了的部份是否令3名上訴人陳述變成虛假,而3人的做法雖有商榷之處,但從法理角度看,遺漏不屬虛假陳述,只是令證供不全面及不完整,故裁定3人上訴得直。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