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女不滿被騙財FB發布他人個人資料 認14罪被判緩刑2年

36歲女不滿被騙財FB發布他人個人資料 認14罪被判緩刑2年
36歲女不滿被騙財FB發布他人個人資料 認14罪被判緩刑2年

36歲女子疑因訂購約 4.5 萬元口罩後未獲發貨,不滿被騙財,2021 年底疑在14 個 Facebook 群組公開賣家的個人資料。她早前承認 14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裁判官覃有方周三(8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裁判官表示,同情被告遭遇,她因被騙而感到不忿,涉及金額亦不少,但其報復相當不智,希望她汲取教訓,不會重犯。判刑後,裁判官指她可循法律途徑追討損失,但若公開發布他人資料則屬違法。

辯方:被告要照顧子女不宜接受社服令

辯方求情時引述感化報告指,除了被告因要照顧家中年幼子女,不宜履行社會服務令外,其餘內容均十分正面,指被告是盡責的母親。被告是日出庭亦需要其母親特意請假照顧嬰兒,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案情並非十分嚴重,予以輕判,判處緩刑。

官:同情被告損失 但報復行為不智

裁判官判刑時指,考慮到報告內容,感化官接受她承認過錯及有悔意,認為本案是「isolated case(個別事件)」,可能被告因不懂犯案後的法律責任而犯案。裁判官又指,被告因不滿被騙取金錢而在社交媒體發佈相關資料,同情被告因蒙受損失,感到不忿,涉及金額亦不少,對被告影響大,但以此行為報復相當不智。裁判官指被告承擔責任,希望她汲取教訓,不會重犯。

裁判官就每罪以判監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兩個月,同期執行,緩刑 24 個月。判刑後,裁判官關注其子女僅 6 個月大,提醒被告切勿於緩刑期間犯案,又指她可循法律途徑追討損失,但若公開發布他人資料則屬違法。

被告岑溱蕎(36 歲,報稱從事網上貿易),她被控 14 項控罪,指她於 2021 年12 月 18 至19 日,在 14 個 Facebook 群組中,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女子 X 及男子 Y 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部分手提電話號碼及相片,意圖導致兩名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披露資料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些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案情:被告發布 14 個起底帖文

案情指,被告從事網上買賣活動,事主曾是其供應商。隨後被告向事主訂購大批口罩,並繳付 45,670 元款項。但事主無法如期提供口罩,並只能退回部分款項 9,200 元。及至 2021 年 10 月,被告於兩個 Facebook 群組「香港嬰兒用品批發聯盟」及「香港批發苦主大聯盟」中,聲稱被事主欺騙,披露事主及其丈夫的個人資料,包括名字、電話號碼及照片等,兩個群組共有超過 2.8 萬名會員。被告之後又再於另外超過 10 個群組發布類同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於 2022 年 7 月 26 日拘捕被告,她在錄影會面承認發布 14 個涉案起底帖文,因為她不想其他人同被事主欺騙,而且希望取回損失,由事主承擔債務。

本案是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底」新條文生效後,第三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的案件。

案件編號:STCC31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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