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漁船上多次性侵3表姪女 陪審團裁定表叔4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成

高等法院裁定被告4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成。
高等法院裁定被告4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成。

【星島日報報道】事發時年僅7歲至11歲的3姊妹,40年前疑在父親漁船上遭表叔性侵,當中包括脫褲、指插陰道、握下體、陽具抽插等。表叔被控非禮及強姦共六罪,4男3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至今6小時後,今午於高等法院裁定被告4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成,餘下1項非禮罪則罪脫。法官陳仲衡押後案件到明年1月4日聽取求情,以待索取3名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看管。

男被告T.F.M.被控5項非禮罪及1項強姦罪。3名女事主X、Y、Z分別出生於1976年、1969年及1979年,她們一家8兄弟姐妹,Y是二女、X是五女、Z是七女。控罪指,被告於1982年在香港某船隻上非禮女童Y,1987年某日在香港某船隻上兩度非禮女童X,另於1986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某船隻上強姦及兩度非禮女童Z。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3項非禮罪罪成,再以6比1大比數裁定被告1項非禮及1項強姦罪罪成,另一致裁定餘下1項涉及事主Z的非禮罪罪脫。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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