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中大生判囚逾4年 官稱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前年11月,有示威者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雜物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5名中大生,控以暴動、違反《禁蒙面法》等罪。5人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5人被判監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於首三次衝擊警方防線時已在場,但事件當時被媒體廣泛報道,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依然穿著深色衣服、戴口罩到場,反映他們有意圖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雖然被告只涉及第四次衝擊,但本案暴動因不斷有人加入,維持近一個多小時,法庭量刑時不應只專注第四次衝擊。 法官說,案中參與暴動人數不多,約數十人。警方多次作出警告,人群仍沒有散去。示威者舉起雨傘、戴上口罩、身穿黑衣等,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且攜帶各種裝備,顯示他們有備而來。雖然涉及的第四次衝擊只維持了兩分鐘,但示威者強烈攻擊,投擲5枚汽油彈,導致濃煙四處,火光熊熊,現場猶如控方所指稱的「戰場」。 法官又說,汽油彈對現場環境必然造成損毀,事件雖然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法庭不能忽視汽油彈對現場人士的安危構成風險。另外,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有擔任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但法官援引上訴庭案例,認為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 5名被告案發時均為中大學生,包括劉晉旭、符凱晴、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他們同被裁定於前年11月11日,在中大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包括防毒面罩等。其中兩名被告另被裁定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