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被裁定串謀洗黑錢等13罪成 其中4人判囚

來自兩個家庭的5名男女,涉嫌利用10個銀行戶口洗黑錢近18億港元。陪審團裁定串謀洗黑錢罪及洗黑錢罪等13項罪名成立,法官陳慶偉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各名被告協助他人營運地下錢莊,涉及跨境犯罪,判處其中4名被告監禁2年1個半月至7年不等。一名41歲被告今日因病未能出庭應訊,押後至下周二判刑。 5名被告包括31歲女子吳麗沙、59歲女子陳麗霜、42歲女子肖娜容、31歲男子肖友泉及41歲男子王良海,分別來自兩個家庭。 13項控罪指,5人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利用兩間公司的銀行帳戶,以及吳麗沙、陳麗霜、肖娜容、肖友泉的個人銀行帳戶,洗黑錢近18億港元,當中包括港幣、美金及英鎊等不同貨幣。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3B隊主管沈灝旻在法庭判刑後表示,5名被告利用兩個空殼公司,以服務生意為名作掩飾,加上極快轉帳速度及大量交易,增加警方的調查難度。他又說,警方在2016至17年檢控這5名男女共13項控罪,包括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罪,凍結約7千萬元的資產,包括物業及股票等。 沈灝旻又說,警方歡迎法庭的判刑,認為對協助洗黑錢人士可起阻嚇作用。他說,警方最近留意到有不法之徒,以利用求職投資等藉口,要求市民交出個人戶口,警方呼籲市民在網上交資料前要審慎,避免被不法份子有機可乘。又說如果被要求開納戶口,必需清楚開戶目的及資金來源,避免被人借用戶口清洗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