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男女荃灣非法集結罪成 須還押至9.14判刑

【on.cc東網專訊】2019年8月25日荃灣一帶有遊行示威,7名青年被控在當日參與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等罪,其中2人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分別被判囚8至10個月。其餘5人否認所有控罪受審,經審訊後,今天(24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全部控罪罪成。裁判官李志豪把案件押後至9月14日判刑,以待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為當中2名被告分別索取勞教中心及最新的醫療報告,期間所有被告須還押候判。

5名被告依次為運輸工人何卓軒(24歲)、學生符凱晴(23歲)、教師郭芷晴(22歲)、無業男子張家榮(26歲)及調酒師李㑊橉(29歲)。他們同被控1項法非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符凱晴另被控1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1個雷射裝置及1罐噴漆。何卓軒另被控襲擊1名警員。裁判官於裁決後按辯方要求為何卓軒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為李㑊橉索取醫學報告,其餘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裁決時強調,非法集結具流動性,被告何卓軒被捕時身處位置和裝束,根據各環境證供等唯一合理推論是何有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不同意何稱,不知道他撞倒的是警員,因為該警員當時有穿着制服;符被捕時搜到其使用面部遮蓋物品,其背包內亦找到1支鐳射裝置及1罐噴漆,即使該噴漆已用完,無損其用作破壞物品的意圖,符並無合理解釋而管有這些物品;有2名警員確認郭的身份及現場搜到的裝備,裁判官認為庭上證據足以證明郭在唯一推論下參與非法集結;就張和李,裁判官指從案發現場環境證供、被捕地點及其身上裝備分析,唯一合理推論是2人有參與非法集結。基於上述理據,裁判官裁定5人均罪成。

案件編號:WKCC 37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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