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六人違社團條例 罰2500至4000元

【Now新聞台】已停運的 「612人道支援基金」陳日君、吳靄儀等五名基金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被票控違反《社團條例》,沒有為基金註冊。法庭指,612基金符合條例定義的社團,但沒有註冊,裁定六人罪成,各罰款2500元至4000元。

今次是本港首宗涉及社團未經註冊被檢控的案件,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等 說需要時間研究判詞。

前「612基金」信託人吳靄儀:「官司結果關乎社會許多其他人士、團體或預備組織人士的待遇處境,對他們是非常重要,我們希望仔細研究判詞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案件主要爭議612基金是否符合社團定義,及各被告是否基金幹事。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指,若一個社團不觸及公眾,便不屬於條例適用的組織,612基金設有網頁、facebook專頁、熱線電話等,是一個有系統地運作、與公眾有緊密互動的組織,各被告有共同理念,希望透過他們的公信力及專業能力,共同以基金名義向公眾籌款,支援示威中被捕或受傷的人;

基金籌得數以億元計款項,除了支援示威者,也有捐款給其他組織,裁定612基金並非純粹為慈善目的成立,符合「社團」的定義,又指近年事件反映政治活動,可以造成社會不穩,若社團的活動與政治團體有聯繫,可以影響公共安寧,甚至國家安全,政府有責任透過註冊制度監管。

法庭裁定六名被告都有參與基金決策和管理,全部都是基金幹事,當中吳靄儀參與較多,是對外講解基金事務的主要發言人,可視為基金的會長。

裁判官判罰時,原本認為要吳靄儀需負較大責任 ,五名信託人隨即指出 他們的職能和責任同等,獲裁判官接納,最終五人各判罰4000元,較遲加入基金的秘書施城威就判罰2500元。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