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辯方指《社團條例》第27條已廢除 不應預設囊括所有社團

左起被告:何秀蘭、何韻詩。
左起被告:何秀蘭、何韻詩。

【星島日報報道】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6人否認傳票控罪,案件今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條例本以原有第27條為起點,預設囊括所有社團,後來第27條已經廢除,考究立法原意指條例只打算規管不良組織包括三合會。案件明續。

6人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請點擊組圖: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案件由裁判官嚴舜儀主理。本案爭議為控方能否證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以及被告為基金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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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沛謙陳詞指控方從未清晰定義612基金性質為何,同樣指出條文中英文版本有異,然而條文英文用語容易令人迷惑,根據《英漢大詞典》「組織」的含義包括機構義,以及依據背景來形容特定關係的第二種含義。何沛謙認為《社團條例》中「組織」用字應以機構義來詮釋,惟612基金中眾被告的「組織」卻是第二種含義,只是用來形容眾被告之間關係。

何沛謙引述案例指條文不可單純解讀表面字眼,要考慮其背景脈胳。何沛謙道《社團條例》原有第27條「除非可以反證,否則任何現存會社、公司、合夥或組織皆預設屬條例所指社團」,舉證責任在辯方去反證其組織不屬社團,由此可見立法時蓄意訂立得空泛模糊,所有不同類型團體自動墮進條例規限範圍之內,交由法庭個別而論。

何沛謙批評如此立法詮釋並不容許,於是第27條於1992年被廢除。何沛謙考究條例歷年變革、司法部長解說及案例,指出條例原以27條為起點預設囊括所有社團,如缺乏27條則無法理解立法原意,現已廢除第27條,故不應預設囊括所有社團。嚴官指幾經變故條文依舊如此,反問「係咪有可能做法冇限咩模式(社團)?因為冇登記嘅唔會知佢運作模式係點」,又指條文附表已列出多項豁免,亦有包含信託。何沛謙反駁法庭職責並非理順條文內容來盡力演繹,而是要訴諸組織宗旨目的來定奪。

何沛謙因此認為控方以標會案來揣測立法意圖做法不當,而且如果條例規管對象清晰的話,該案3位判案法官何需竭力嘗試收窄條例範圍?何沛謙總結縱觀而言,只有三合會組織等不良社團屬條例持續規管對象,引用1982年時任司法部長發言指條例只規管涉及犯罪活動的社團,其他人毋須憂慮。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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