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 官指被告要保衛家園可報警 不用持械到場

前年元朗7.21事件,8名男子被控暴動等罪,其中兩人早前已認罪,其餘6人的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廖漢榮攝)

前年元朗7.21事件,8名男子被控暴動等罪,其中兩人早前已認罪,其餘6人的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裁決。

法官葉佐文表示,控方就首被告王志榮提出的影片清晰度足夠,但影片內男子的面容與首被告並不完全相像,認為他並非首被告,但法官認為,在首被告家中檢獲的波鞋,與影片中男子所穿的波鞋是一樣,而被告保管有關波鞋是自招嫌疑,與案中證物有所牽連。

至於第二被告黃英傑,法官表示,不同影片拍攝到民主黨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場安慰在場人士,而非第二被告所指的「搞事」,認為他的指責是無道理,又說第二被告只指責黑衣人,但與手持木棍及藤條的白衣人站在一起,卻並無指責他們。法官認為,第二被告偏幫白衣人,與白衣人站在一起,辯方無解釋為何第二被告當時在現場只指罵黑衣人,認為其角色是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及有意圖傷害黑衣人。

法官提到,第七被告鄧英斌是八鄉當區的村長,他若要保衛家園,可以在村口附近站崗及報警,不用持械到場,認為被告的目的是打人,與自我防衛扯不上關係,即使是手持木棍,亦有明顯鼓勵作用,被告在現場參與暴動,並有意圖傷人,他在現場的身份是鼓勵白衣人傷害黑衣人。

法官提到,第八被告蔡立基有哨牙,面容獨特,曾要求他在庭上作出同一咧嘴笑的表情,面容兇神惡煞,肯定與呈堂片段是同一人,指他與其他白衣人有共同目的,去打黑衣人,在場參與暴動及有意圖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