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宗非法集結案另外9名被告 4人即時監禁 5人判緩刑

【on.cc東網專訊】就8.18及8.31未經批准集結案,區院法官胡雅文今天(16日)決定就2案共判黎智英監禁1年2個月。至於這2宗案件另外9名被告,則有5人獲判緩刑,另外4人則判即時監禁8個月至18個月不等。

8.18案除黎智英以外的8名被告中,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吳靄儀、何俊仁及李柱銘6人,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結果李卓人被判囚12個月;梁國雄判囚18個月;何秀蘭判囚8個月;吳靄儀判囚12個月,緩刑24個月;何俊仁判囚12個月,緩刑24個月;李柱銘判囚11個月,緩刑24個月。

案中另外2名被告,區諾軒在開審前承認上列2罪,梁耀忠則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控罪。結果區諾軒被判囚10個月;梁耀忠則被判入獄8個月,緩刑12個月。

今日吳靄儀在求情階段辭退其代表大律師,親自向法庭陳詞,表示自己擔任立法會議員18年,一直致力維護法治。她強調言論自由可貴,指法律應該保障市民的利益,又形容香港人熱愛和平及守法,當日的活動成功促使政府願意與市民談判。而其餘被告都強調當日的集結是和平、理性及非暴力,無人受傷或財物受損。其中梁國雄的大律師就指梁當時只參與了約一小時。何俊仁及李柱銘的代表大律師就指,2人過往都表明不贊成暴力,請求法官考慮判監以外的選項。

至於8.31未經批准集結案,就涉及黎智英、李卓人和楊森3名被告。他們在上周三(7日)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並求情,押後至今天判刑。結果法官判黎智英入獄8個月,李卓人入獄6個月。2人在本案的刑期,其中有2個月與8.18案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2人的總刑期為1年2個月。至於楊森,法官就判他入獄8個月,但准緩刑12個月。

法官在8.31案判刑時,重申即使遊行是和平,但自2019年起大型集結活動有暴力風險,加上警方早已不批准民陣舉行該次遊行,但3名被告卻明知故犯,他們的行為更引來公眾參與,使公眾誤以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用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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