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案:8.31太子站被捕者藏武罪成入獄 上訴高院候判決

【on.cc東網專訊】警方於去年8月31日晚進入港鐵太子站進行搜捕,從一名男文員身上搜出彈叉、螺絲帽及雷射筆等物品,他事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兩罪罪成,判監禁12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該文員今日(30日)上訴到高院,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法官李運騰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上訴人鍾日祺(33歲)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站月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個彈叉、48粒螺絲帽及一支雷射筆。他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兩套無線電收發器。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鄭念慈憑藉太子站人流眾多,上訴人管有的物品能夠對人造成傷害,他身上檢獲的護目鏡、防毒面罩等防護裝備都適合作打鬥用途,認定他管有涉案物品就是有意圖傷人。上述邏輯空泛,說法牽強,所採納的標準亦過低。

該大律師又指,控方傳召了一名警隊督察給予專家意見,以評估涉案物品對人體的潛在危險,但督察缺乏醫學資格,裁判官卻對督察的證供搬字過紙照單全收,令定罪變得不穩妥。

至於判刑方面,該大律師指彈叉在接受測試時「射一次就斷」,裁判官量刑時忽略了彈叉的實際殺傷力,判監12個月明顯過重。

律政司一方重申,裁判官的裁決是經過詳盡思考及分析,有考慮到現場的大環境;控方專家具有電子工程資歷,作供時亦採納了國際標準,而裁判官量刑時亦已作出整體考慮,判刑並非明顯過重。

上訴人原本正在監獄服刑,預計將於明年4月刑滿出獄,他今天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結果被拒,法官表明會盡快於下月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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