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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尖沙咀暴動案九人罪成囚40至52個月 未成年被告入教導所

【Now新聞台】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衝突,9名男女暴動罪罪成,判囚3年4個月至4年4個月,一名未成年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部分被告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聽取判刑,他們涉及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當日有大批示威者在涉案地點聚集,以垃圾桶堵路及用噴漆塗鴉公眾地方,警方多次警告不果。示威者除了把警方發射的催淚彈擲回警署,更把汽油彈及硬物丟進警署。

法官王詩麗形容,當日的示威者目無法紀,挑戰警方及法治,無視勸阻及警告,更令一名警員受傷;各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沒有親身使用暴力、沒有帶頭鼓吹他人參與暴動、沒有持有汽油彈等武器,但法庭要考慮整體嚴重性,不能忽視各被告當時帶著裝備、身穿黑衣、戴有防毒面具等,是為了降低被認出的機會,目的是讓他們更放膽及放肆地參與暴動,行裝帶備可替換衣物,明顯是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法官指,各被告的家庭及經濟背景皆無法成為減刑理由,法庭分別考慮各被告的參與程度、逗留時間、裝備等因素後,判6名不認罪被告入獄4年2個月至4年4個月,其餘兩名被告李穎淇及聶家寶認罪獲減刑,分別判監3年4個月及3年半,而未成年的15歲被告就判入教導所。

法官表示,當日示威規模大,參與人數有數百至上千人,造成交通癱瘓,對公眾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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