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港島暴動案1人罪成 同案另外6人脫罪

法官指雖然部分被告衣着與很多參與暴動人士相似,但在缺乏進一步證供下,難以肯定參與暴動,裁定罪名不成立。(港台圖片)

去年8月31日港島多處有人集會示威,7名男女被指當晚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其中24歲被告陳佐豪,被裁定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成,即時還柙至下月18日判刑,並等候被告的背景報告。至於其餘6名年齡介乎20至39歲的被告,則罪名不成立。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法官姚勳智在書面裁決指出,當晚現場有約300人聚集、霸佔馬路,大多數人身穿黑衫、黑褲,部分人更身穿護甲、頭盔,這些非法集結情況,毫無疑問已構成暴動罪,辯方亦無質疑當時現場發生暴動,而關鍵是被告有沒有參與暴動。控方以被告被捕時位置、裝備或裝束,以及有沒有逃跑等,推論他們有否參與暴動。 法官說,雖然部分被告衣着與很多參與暴動的人士相似,但在缺乏進一步的證供下,只能認為他們都很有可能參與暴動,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難以肯定參與暴動,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被告陳佐豪,判辭指他被捕時身穿護甲、黑衫、黑褲,亦攜有頭盔、護膝、手套、對講機、防煙濾罐等,以被告當時身處的位置及齊全的裝備,認為他當時必定是畏罪逃走,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他參與暴動。至於被告身上跌出一部對講機,就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