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案結案陳詞 控方指證據足證各人參與

【on.cc東網專訊】8人涉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社工陳虹秀早前因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就餘下7人的案件,控辯雙方今日(8日)到區院作結案陳詞。控方表示,即使法庭裁定各人暴動罪不成立,亦應考慮改判他們非法集結罪成。

控方強調,7名被告在警方多次勸喻及警告後仍出現在暴動現場,加上他們當時的衣着服飾及裝備,以及他們逃離現場和逃避警方追捕的舉動,均證明他們有參與暴動。

其中第三被告鍾嘉能更被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拍攝到手執雨傘及磚頭,又手持盾牌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跟警察對峙。第四被告龔梓舜則被搜出藏有汽油彈及伸縮警棍等攻擊性武器。

控方指,即使被告沒有親身參與當日的暴動,但假若他們與其他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共同目的及計劃行事,即屬犯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做出掟汽油彈、掟磚、傷人或照射雷射光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單憑他們身處現場,實際上已鼓勵及支持了親身參與暴動的人,亦構成參與暴動的檢控基礎。

控方指,各被告出現在暴動現場,並非純粹意外、無辜或巧合,考慮到當時的場景,有數百人聚集在現場,有被告除了穿黑衫褲外亦有備而來,他們配備防毒面具、手套及口罩等,警方已多次勸喻在場人士離開,惟他們仍逗留,足證他們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至於第四被告指稱遭警員插贓嫁禍,控方否認有關指控,僅承認警員在處理證物時「程序及紀錄上無做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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