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案7被告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就社工陳虹秀脫罪提上訴

律政司已就陳虹秀(右)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的裁決,提出上訴。(黃偉邦攝)
律政司已就陳虹秀(右)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的裁決,提出上訴。(黃偉邦攝)

8人涉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社工陳虹秀早前因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涉及餘下7人的案件今日(31日)在區院裁決,法官沈小民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另外,陳虹秀今午於其社交網站透露,律政司已就她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的裁決提出上訴。

沈官在判詞中指出,法庭認為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在當下的情況,除穿黑衣外,穿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案中被告刻意以其衣着及裝束,把他們從非參與者區分出來。雖然大部分被告當日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但正如辯方所指,均屬防護性而非攻擊性的。

831灣仔暴動案 7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831灣仔暴動案 7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沈官續指,當晚出現的情況毫無疑問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會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帶備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防護裝備,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也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控方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即使將他們被捕之前所發生的事看成與他們有關,法庭都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斷,他們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中原本有5男3女被告,分別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年齡介乎18至42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枚汽油彈。其中陳虹秀是香港社工總工會理事,她在審訊中途已因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餘下7人繼續受審,但他們今日亦獲判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