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旺角非法集結罪成提上訴 稱沒證據曾作不當行為

【on.cc東網專訊】前年8月旺角發生反修例衝突,期間9名男女被捕被控非法集結,其中1名少年再被控管有雷射筆。他們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早前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中7人被裁判官鄭念慈判監4至6個月,另外2人則被判更生及勞教中心。9名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今(23日)開庭處理,但其中1人表示放棄上訴,需即時服刑。

6男3女上訴人依次為17歲姓蕭學生、17歲姓鄧男學生、陳駿霆(19歲)、韓明恩(23歲)、廖智峯(23歲)、陳嘉汶(35歲)、伍兆銘(21歲)、方施陽(21歲)及蘇澄怡(23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姓蕭首被告另被控管有一支雷射筆。除鄧姓學生及陳駿霆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蕭被判監6個月外,其餘上訴人則被判監4個月,全部早前均獲保釋。其中方施陽今早表示放棄上訴並需即時服刑。

其中4人的代表律師均指,案中無證據指眾人當時有任何不當行為,或何時在該處現身。即使被告在現場出現,也不等於能證明他們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並參與堵路及破壞社會安寧。對於有證人在片段中,認出部分人在非法集結及堵路期間站在隊伍前,但律師認為辨認並不清晰。有關蕭管有雷射筆一事,律師指沒有證據證明,蕭當時知悉雷射筆可以傷人,及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帶着該雷射筆的意圖。

律政司回應指,當日眾上訴人是即場被捕,即使他們並非控方所指片段拍到的人士,但是在被捕前的短時間內,他們確被他人發現站在示威者的前線,而且身上帶備一般示威者常備的物品,如頭盔、口罩及木盾等。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是憑不同證供及證人等作合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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