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如何保持政治中立?

公務員如何保持政治中立?

今年立法會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新安排。

除法定要求外,參選人要另外簽署一份「確認書」,確認已作聲明擁護基本法,明白《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內容為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直轄於中央政府,及《基本法》若有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央政府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過去數日報名參選簽「確認書」者,至今未獲選舉主任確認其參選資格。

提名是否有效,《立法會條例》有明確規定,參選者要繳付按金和遞交法定提名表格,而表格內容已經包括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選舉主任根據甚麼準則鑑定提名是否有效,《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亦有明確規定,不能因人而異。

參選人滿足法定要求,選舉主任便應如以往一貫做法,盡快確認參選資格,而不是如今年般拖拖拉拉,含糊其詞。在提名表格中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便是擁護《基本法》全部條文,而非個別條文。

選管會主席驊見泛民時,亦承認「確認書」不是法定提名表格的一部分,新安排是為「行政方便」,不簽確認書不代表不能參選,但選舉主任若有懷疑,可諮詢律政司意見,最終參選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

選管會解釋,確認書是為了協助選舉主任確保參選人「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但選舉主任如何鑑辨?憑筆迹或色或測謊機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在法的提名表格中聲明擁護《基本法》,就不真誠?要在另一份文件再簽一次,才肯肯定真誠?

政府日前出稿說明,新安排是針對「鼓吹及推動『港獨』」參選人。這亦說不通。

香港人的言論自由參選權,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參選者的任何思想或言論本身並不違法,選民是否認同,自會利用手中一票表態。

政府不喜歡某些主張,隨時可以利用其龐大資源,開動宣傳機器反駁,不應藉着行政手段,將政治審查參選人的責任推到本身是公務員的選舉主任身上,將原本職責是維持公平選舉的選舉主任和選管會置於政治風眼。

689為自己的政治需要,一一摧毀香港過去數十年賴以成功的要素,他圖將警隊和廉署收為己用的動機昭然,現在又打選舉主任主意,公務員要守住政治中立,是越來越沉重的挑戰。

 

余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