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P. 與 監護委員會

M.I.P.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是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是香港法例中《精神健康條例》的用詞。年滿18歲的成年人受到智障或精神紊亂(Mental Disorders)的影响, 例如 : 精神病患者、認知障礙症患者、中風或腦部受損的病人等而無行為能力為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 他們便可以得到相關的《精神健康條例》保障

監護委員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內一個類司法審裁機構, 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聆訊,作出相應的「監護令」。 據監護委員會的公開資料, 若申請符合以下的準則,監護委員會便會排期展開一般(或緊急)聆訊:

  1. 當事人屬精神紊亂或智障人士,其嚴重程度足以構成收容監護;  

  2. 其精神紊亂或智障的程度限制了當事人就自己所有或大部份的個人事宜作出決定;  

  3. 除作出監護令外,沒有其他限制較少的方法可用;及  

  4. 為當事人的利益著想或要保護其他人,應該將當事人收容監護

 監護委員會會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代表)並向被委任的監護人授予以下其中或全部的法定權力:

  1. 規定當事人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2. 將當事人送往指定的地方,並容許在有關過程中使用合理的武力

  3. 規定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方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特別治療、職業、教育或訓練

  4. 在當事人無法理解有關治療的性質及效果時,監護人有權代表當事人同意接受該等醫療或牙科治療

  5. 容許註冊醫生、認可社會工作者或其他監護令指明的人士接觸當事人

  6. 為供養當事人或其他利益而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指定的款項 (現時限額每月只能處理港幣萬多元)


監護委員會2006至2011的兩份報告書中顯示, 最多使用監護令的是處理60歲以上患有認知障礙症的財務個案, 其中不少涉及複雜的法律事宜及資源, 若財務問題超出法定範圍, 一般的監護令已不能處理。下期分享《持久授權書》的用途。

資料來源: 監護委員會網站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
精神科專科醫生林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