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的財務安排

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中列明, 當年滿18歲的成年人受到智障或精神紊亂(例如 : 精神病患、認知障礙症、中風或腦部缺損)的影响而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個人的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 他/她便是一位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M.I.P.)。

現時香港的成年人不少擁有物業及其他財產, 若他們 (尤其是長者)不幸患病突然或漸漸地成為M.I.P., 在沒有預設使用<持久授權書>的情况下 (詳見上期), 他們所簽訂的一般授權書便會自動失效。 而且M.I.P.的個人財務, 包括處理保險單、長俸、買賣股票或外幣、管理或租售物業、意外索償等事宜是很容易受到不正當的影响(Undue Influence)及欺騙的。

監護委員會2003至2006的報告書中提及一位患有認知障礙症的住院女長者, 多次受到同一名義工探訪後, 簽署法侓文件將名下兩個物業授權該名義工管理, 該名義工私下出售女長者的兩個物業並聲稱女長者將得益餽贈給他, 最後事件被掲發, 該名義工及相關律師被追究。 基於法例所限, 現時「監護令」只能為供養M.I.P. 每月處理港幣萬多元 (詳見上期), 要管理M.I.P. 的財務便要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第二部分。

M.I.P.的親屬可親自或委託律師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的第二部分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 除了提供詳盡的資料外, 也分別要病人得到兩位註册醫生的專業評估以確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而至少其中一位醫生是《醫院管理局條例》下的認可精神科醫生。 醫生要塡寫指定表格, 讓申請人經過法庭聆訊成為產業受託監管人(Committee of Estate), 為保障M.I.P.的利益代為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和事務。 產業受託監管人如果想出售M.I.P.的物業、股份和股票等,便需要法庭在命令中特別作出指示。

資料來源: 監護委員會網站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

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gov.hk/en/crt_services/pphlt/html/guidance_note.htm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
精神科專科醫生 林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