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就是現眼報

為什麼鉛水的事情解決不了?解決鉛水,需要制度性的力量,鉛水牽涉廣泛,即使是幾個勇武屋邨人,打爛水喉或潑水抗議也無法起義。此事牽涉的法理和糾紛,需要議會的人出來擔當,民眾才可以起義,威逼政府解決。幾個勇士打爛水喉或在政府總部象徵式潑水抗議,如果無議員出來帶頭,結果都是被警察拘捕或驅散。我們很無助,這些大家都明白的。

為什麼沒有議員出來帶頭行動?那要問一下自己,上次投票給了誰?下年投票,又要給誰?民主黨的黃碧雲議員揭發了鉛水問題,但她並沒有潑辣地跟進,也沒有做常規的抗議行為,如展示中鉛毒的照片到處宣傳,好像法輪功活擇器官一樣展示中鉛毒的禍害。因為議會收到建制議員的限制,立法會的民選議員不能採取權力及特權法,傳召官員到議會問責。民選議員不在街頭發難,就無法迫使政府行動民主派不潑辣地行動,是怕損失中產的溫馴形象,損失選票,他們精心計算,點到即止,揭發之後不會再有後著,目的只是為了選票。民主黨怕變成法輪功啊,怕變成街頭鬥爭者。這些不符合馴服中產的形象,這也是你的自我形象——如果你曾經投票給泛民的話。於是邨民要繼續飲鉛水,再票投民主。是選民,害死了他們自己。

現在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又講明,民主黨「頂天立地」,二Ο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立法會恢復二讀及表決《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時,民主黨議員不會拉布,而且要民眾尊重他們的立場,不要逼他們拉布。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被市民稱為「網絡二十三條」,官方說法是草案是「保障版權持有人」和同時容許二次創作,唯二次創作也是創作,一直受到保護。草案通過,進行二次創作的人會因被指觸犯刑法,原創人可以向二次創作人發出律師信、報警、要求賠償或停止發佈。此草案更嚴重的錯誤是,是用公權來維護並無迫切要保護的、而且有所爭議的某些私人產權,例如版權的輕微損失

如是,「網絡二十三條」通過之後,大家不能隨便在面書交流了。根據面書的條款,上載的圖文是屬於面書版權範圍,儘管面書只是形式主義寫下,從來不見執行。然而,「網絡二十三條」是賦予警方主動的刑事拘控權,不必版權持有人自己入禀法院控告的。這條惡法,全世界只有香港準備執行。

最惡劣的情況,是即使陳雲想徵引陳雲書籍的部分內容,也會被警方主動調查,因為我的版權在出版社的十年限期之內,期間是不准我自己用其他電子媒介大量及頻密地發表類似的內容的。由於出版社諒解我,故此不會去法院控告,而根據普通法的長期默許原則,即使他們入禀法院,勝算也極微。但通過此條惡法之後,有成文法的依據,白紙黑字寫明是犯法默許原則不適用警方可以主動請我返警署調查。

九龍西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就草案提出九百零三項修訂,不少市民也自發拍攝短片放上網絡,呼籲市民向議員施壓,參與拉布,阻止惡法通過。民主黨卻不肯拉布。民選議員不尊重民意,反要選民尊重他們不拉布的立場,原因為何?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是保護美國這個版權大國的,不惜摧毀香港這個小地方的網絡抗議創作,也要保護美國的版權。此條法例也是民主派他們專門用來對付在網絡成長的本土派用的。故此他們不會阻攔,會給美國的版權持有商人賣一個順水人情,借刀殺人。

「網絡二十三條」通過之後,各位將返回媒體的石器時代,看TVB和《明報》、《蘋果日報》,大公、文匯都看得津津有味,大家忽然會恢復隔代的家庭和諧,同阿媽阿婆有講有笑。而那些掌握版權的大資本傳統親建制媒體,將會再度賺錢,故此那些收買了香港傳統媒體股份的親建制派,也會同意修訂法案。

政治很現實的,是現眼報:自作自受,不要怨人。城堡永遠都是從裏面攻破,各位的自我形象如此,就投票給一個好像閣下形象的政黨,至於那些政黨是否捍衛你的權利,大家卻不關心政治既然變成大家的化妝舞會,那就等午夜鐘聲響起,各自回到美國、加拿大的家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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