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撤回與失效

梁振英政府運用詭詞,妖言惑眾,令人髮指,報界戲稱為「語言偽術」。九月,他說國民教育課程指引「失效」,已是自欺欺人。從來未曾生效的政策,如何失效呢?

當年董建華的八萬五公屋建屋指引,可以講失效,因為房屋當局真的雷厲風行,推行過一段時期,後來金融風暴,樓市傾瀉,政府見勢色不對,悄悄擱下來。正常的政府,推行政策是有步驟的,政策只有執行、延續、擱置或撤銷,也有專門部門負責推行和監督,不會如馬鈴薯或火車票一般,因擺放過久,忘記了食用或使用而過期失效的。說某個政策失效,是說負責政策的部門或官員失職,心不在焉而令政策過期了。例如說,某個負責政府投資的金融部門,在辦公室昏頭昏腦,睡着了,一覺醒來,錯過了交易時限,股市停止交易,工作任務失效了。

梁振英喜歡講擱置國民教育課程,原因是擱置只是暫時放下,遲些再來考慮,爐裡的火種不滅,好快死灰復燃。如中共說的,擱置釣魚台主權爭議,但好快會再來爭議。

二〇〇三年,董建華政府擱置《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民間都諒解,不必逼迫政府,原因是二十三條國家安全立法是《基本法》規定要立法的,港府受到憲法的限制,只能說是擱置,不能說是撤回或撤銷,否則違憲。但國民教育並非《基本法》的規定,也是香港的內部教育事務,故此民間的抗爭者不可接受擱置,應該是廢除或撤回政策。

一講撤回,以後要做,就要用一兩年時間來重頭諮詢,而且多數失敗。擱置,就可以由中途開始。至於「永久擱置」,是語義衝突的詭詞組合。說temporarily suspended可以,豈會說suspended forever的?擱置就是暫停或中止。永久擱置,就是「永久暫停」、「永久中止」,一看就顯得荒謬。

配詞學上,如果我們不清楚某兩個詞是否不合,做個試驗,將詞語換為近義詞,再組合一次,就會顯出荒謬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