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生命的最後一程?

上星期有一宗令人惋惜的新聞。有位六十多歲的伯伯因患上末期胰臟癌、久病纏身,最後選擇了在大圍火車站跳軌終結其生命。死者哥哥提出了「為何不容許安樂死」的質疑,掀起社會上一點關於安樂死的討論。

最近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先生逝世,據報他曾作出「預先醫療指示」,若須通過吸管進食並沒有復原或恢復行動力的可能,就替他去除吸管,讓他迅速辭世。

3月初,比利時一名病人史高碧特難耐20年的絕症折磨,經歷大大小小37次手術仍不成功後,決定走安樂死的路,最後的心願是入場觀看愛隊布魯日的主場比賽。他獲布魯日安排在比賽當天熱身時,與7歲女兒一同在球場上踢波,並由他吹響開場的哨子,他在翌日透過注射離世。

香港容許「終止無效治療」,讓醫生在確診治療無效、病情不能逆轉、得到病人及家屬同意下,可撤除維持病人生命的程序或治療,讓病人自然死亡。而部份國家地區允許的安樂死(例如透過注射或服藥結束生命)在香港則屬違法,醫護人員協助病人安樂死可被視作謀殺或教唆他人自殺的。

安樂死永遠都充滿極大爭議,畢竟觸及人倫道德的基礎、生死存亡的問題。

我可以理解正反兩方的觀點,對生命的價值、對安樂死與放棄生命而自殺的看法、對「終止無效治療」的效果與限制、對何謂「絕症」的定義,彼此均有很多不同甚至兩極化的意見。

我認識頑強抗病並且康復的戰士,為他們珍惜生命價值和奮戰而鼓舞。

我也認識因久患絕症失去一切(包括尊嚴)的人,看見他們在生命最後階段仍要每天跟痛楚糾纏卻也感覺痛心。

反覆的思考後,始終傾向認為「安樂死」應是在醫學上容許的行徑。

我無意否定人的生存意義和價值。只是到了一些極端情況,如多次手術仍不能治癒疾病,或其他如末期癌症無法挽回而身體只會一直衰敗等情況,能夠讓病人有一個選擇,可以免卻其生命最後階段的痛苦,讓他們好好安排自己生命的終結,並且安詳地離去,也許亦不是罪大惡極的事情?

安樂死能否合法化,社會將需要頗長時間討論,即使社會終於討論,也需要處理很多實際問題如怎樣確認無法治癒、病人與家屬的想法等。但在此之前,重點改善末期癌症病者生活質素,減輕其肉身痛苦與情緒困擾的紓緩治療服務也應大力加強及多加推廣,讓更多病者在人生最後階段過得較舒服、平靜,也讓他們可以更有尊嚴地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