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 終審法院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24名早前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的Uber司機,就定罪申請終極上訴,在終審法院被駁回,判詞將擇日以書面形式頒布。 24名上訴人早前被裁定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在汽車未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或使用該車輛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代表上訴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在庭上表示,如司機是受僱於Uber,司機接單運載乘客的做法,只是跟從公司的指令做事。控罪元素之一所指的「司機與乘客必須具備直接運載協議」並不成立。因直接運載協議是由公司與乘客之間達成,乘客亦是付款給公司而非司機,故認為司機毋須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5名終審法院法官聽取上訴方陳詞後,一致駁回上訴。 提出上訴的司機與另外4名Uber司機,前年在警方打擊無牌出租車行動中被捕,各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