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完成調查 律政司不檢控梁振英

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梁振英提出檢控。

【星島日報報道】前特首梁振英涉收取澳洲公司UGL約五千萬港元事件,擾攘多年終有定案,廉政公署昨表示已完成調查,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律政司表示,不檢控的決定是依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而作出,指所有證據顯示戴德梁行知悉UGL協議,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UGL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賄條例》針對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至於梁振英和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被指干預立法會調查的投訴,律政司認為二人修訂調查範圍,不影響專責委員會正常運作,未有足夠證據檢控。周浩鼎表示,尊重廉署及律政司決定,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梁振英被指在於一二年出任行政長官之前,以戴德梁行董事身分與澳洲公司UGL簽訂協議,涉及五千萬港元,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在他擔任特首期間收取,事件於一四年十月由澳洲傳媒揭露,當時正值佔領運動,事後多名民主派向廉署舉報。 梁振英曾多次解釋,該份合約是離職協議,屬不公開的商業安排,純粹是確保離職後不會與UGL競爭,之後亦未曾向UGL提供任何服務。 廉署昨日發聲明,指已就梁振英及周浩鼎被指稱涉嫌觸犯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的投訴完成調查,並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二人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廉署昨日將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同意廉署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昨發聲明解釋理據,指所有證據顯示,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又指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梁振英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針對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故此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至於梁振英被指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表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亦沒有法律規定他需要申報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簽訂協議會獲得金額,因此他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立法會去年成立調查UGL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梁振英被揭與民建聯議員周浩鼎「打龍通」,私下就委員會的調查範圍提出修改建議,律政司表示,這些修訂不會影響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所以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律政司強調,不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的決定,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的,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又指律政司對上述案件的決定作出解釋,讓市民對這宗公眾關注的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周浩鼎昨日在社交網站留言,稱尊重廉署及律政司的調查及依法獨立作出的專業決定,並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