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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藐視法庭案 黃之鋒黃浩銘分別判囚三個月及四個半月

黃之鋒黃浩銘於2014年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分別判監三個月及四個半月,其餘被告包括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就被判緩刑。代表黃之鋒的律師駱應淦提出暫緩執行刑期兩個月,表示黃之鋒在案發時未滿廿一歲,並承認控罪。法官在判詞指,黃之鋒在案中阻礙執達吏執行職務,扮演領導角色﹔而黃浩銘事發時動作及行動與黃之鋒類似,並企圖煽動在場示威人士繼續違抗禁制令,認為黃之鋒及黃浩銘於行動中的參與程度高及角色重要,違法佔領道路,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而岑敖暉於案發當日的角色較被動,行為與其他示威者相似,故判刑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