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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向特首擲玻璃杯案判監兩星期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前年立法會行政長官的答問大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兩星期,黃毓民即時提出上訴,裁判官批准以五千元擔保外出,等候上訴。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黃毓民是公眾人物,在會議廳擲杯的行為暴力及不文明,此風不可長,需要以阻嚇性刑罰,又指被告黃毓民無求情,裁判官認為他無悔意,判社會服務令不適合,考慮到被告只在會議廳的枱上拿起水杯投擲,不是預早帶備,所以判被告至兩星期。黃毓民就表示,提出上訴是要為立法會未來可以繼續抗爭,批評今次是政治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