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胸襲警案上訴四被告判刑撤銷

「以胸襲警」女被告吳麗英與男友鄺振駹離開法庭。

【星島日報報道】四名示威者於去年三月一日「光復元朗」行動中,分別因襲警及阻差辦公被捕,四人其後被暫委裁判官陳碧橋裁定罪成,並重判須接受禁閉式判刑。其中女示威者被指「以胸襲警」引來極大迴響,四人不滿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昨宣讀上訴裁決,裁定四人定罪上訴駁回,判刑上訴則全部得直,判刑撤銷,待索閱報告後於下月二十六日判刑。張官在判詞中提及,一名女子故意將胸部撞向警員,再誣衊警員非禮,或一名總督察在眾目睽睽下非禮示威者,均並非不可能發生。 四名上訴人依次為被控襲警十五歲男生及被控阻差辦公的鄺振駹(二十一歲),兩人本分別被判入更新中心及勞教中心,現改索感化報告;被控襲警吳麗英(三十一歲)及潘子行(二十三歲),本分別被判囚三個月十五日及五個月一星期,現改索社會服務令報告。 張官指,吳麗英故意將胸部撞向警員,再誣衊警員非禮的行為,是相當嚴重。在當時的環境情況下,她的行為有可能令其他在場人士起哄,引起一發不可收拾的場面。但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應考慮當時事出突然,吳的行為看來是協助其男友鄺振駹脫身。雖然其做法絕不可說是情有可原,但仍須考慮她在此情況下犯案。 而吳麗英當日被判囚,張官則認為雖然就本案控罪及案情,法庭判其監禁是恰當的,但並不代表不可以考慮判以社服令。即使吳不願意接受社服,判囚三個月十五日亦是明顯過重。 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雖然她認為裁判官可再進一步道出被襲的陳嘉寶總督察的證供並無不合理之處,但同時本案案情簡單直接,裁判官不須將其心路歷程道出。但張官又指,法庭考慮少年罪犯判刑時,應把其福祉看作主導因素,故應先為十五歲少年索取感化報告。而張官認為吳的男友鄺振駹犯案並非有預謀,案情並非十分嚴重,亦不應因他曾大叫非禮而加重刑罰。 張官同樣認為原審裁判官將只有二十三歲的潘子行判囚五個多月是明顯過重,他看來是一時衝動犯案,法庭可考慮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以履行社服彌補過錯。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四九六——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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