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禁帶蘋果錶入試場

台灣政府考試院通過,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明文禁止攜帶穿戴式裝置及通訊器材,如google glass或apple watch進入考場,違者可能被扣除該科目成績,5到20分。 試場規則修正案說,穿戴式裝置,是指包括收發電子郵件、拍照及錄影的智慧型眼鏡,如google glass;可以通話、接收簡訊、上網的智慧型手錶,如apple watch;得感測、監控生理資訊的智慧型手環,如小米手環;可以通話及播放音樂的智慧型耳機,如藍芽耳機等。 此外,為防範考生於口試報到後,傳輸試題或攝錄考試過程,增訂規則,考生於口試報到後至口試結束前,禁用流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器材及設備。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口試成績3分至5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