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虐貓判囚 團體倡設動物保護法及動物警察

貨車司機承認虐待流浪貓,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1年。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主席麥志豪認為,現時法例對虐待動物罰則不算輕,在法官眼中,被告所犯的行為明顯及嚴重。他說,要傳遞一個信息,就是虐待動物屬於刑事罪行,犯事者會被拘捕及有機會被判監。 他提到,今次案中流浪貓,事後未見蹤影,單憑閉路電視片段,及團體評斷貓的傷害,而得到法庭採納,是很進步、文明及合理。 麥志豪認為,香港對動物保護意識有待改進,不少人視動物為商品或玩具,未尊重動物生命。他建議訂立動物保護法,規管所有對待動物不善的行為;又說許多虐待動物個案未有立案調查,絕對需要增設動物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