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商標權勝訴 米高佐敦贏回一仗

【星島日報報道】前美國NBA球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內地音譯為「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之間持續四年的商標爭議案,終於塵埃落定。佐敦在敗訴兩次、提交一萬五千多頁訴訟材料後,終獲部分勝利,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判定「喬丹體育」註冊並使用「喬丹」商標存在主觀惡意,但佐敦對拼音「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佐敦發表聲明,對判決表示歡迎。 喬丹體育二○○○年誕生,其前身是「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二○○二年,「喬丹」和其漢語拼音「QIAODAN」、「qiaodan」等均被喬丹體育註冊。 二○一二年,NBA退役球星佐敦申請撤銷喬丹體育註冊的七十八個相關商標,指其在未經他本人許可,非法使用其中文名字和球衣號碼「23」,損害其姓名權,違反《商標法》,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商標註冊。後經過上海二中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審判,佐敦敗訴兩次,還遭到喬丹體育反訴。 二○一五年,佐敦的律師團隊把案件入稟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團隊曾提交一萬五千頁的材料。這場證明「Jordan = 喬丹」的四年纏訟,昨天終於有所成果,佐敦獲得三宗訴訟。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最高法院昨天的公開宣判顯示,中文「喬丹」商標的註冊損害了佐敦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喬丹」商標應予撤銷,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作裁定。漢語拼音「Qiaodan」等,因佐敦對其不享有姓名權,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佐敦再審申請。 判決出爐後,佐敦在電子郵件聲明中表示:「在過去三十多年里,我用自己的名字和聲譽打造成了國際知名的品牌。從我在NBA球場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訪華,數百萬中國的球迷和消費者一直親切地叫我『喬丹』。而今天的判決,則將讓每個人都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並沒有任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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