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遠欠薪 官:判監最適合

【晴報專訊】前行政會議成員、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被控欠薪約34萬元,張昨現身法庭,於開審前認罪。辯方求情指張現失業,無力支付相關欠薪。裁判官質疑被告曾向商交所注資六億元及請律師,卻不付欠薪,直言適宜判監。 案件原定昨日開審,惟張震遠(57歲)昨承認兩項控罪,包括沒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及未按勞資審裁處命令支付薪金等。 控罪指張身為商交所董事,沒有向時任商交所企業傳訊高級經理馬兆龍,支付13年5月1日至8月30日的薪金,以及沒按勞資審裁處判令,於14日內向馬支付約33.9萬元薪金等款項。 拖糧逾20個月 案情嚴重 裁判官昨指案情嚴重,雖只涉及一名員工,但被告欠薪已逾20個月,金額頗大,至今仍未支付,故判處監禁亦屬適宜,惟將判刑押後至下月20日。裁判官強調不排除任何判刑選擇,期間被告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 代表張的大律師許卓倫求情指,張育有三名子女,現時無業及正被申請破產。張雖然願意支付欠薪,但經濟上無能力。 裁判官質疑本案早前數次提堂時,張均由大律師代表出席,質疑他有錢注資商交所及聘請律師,卻不向員工支薪,並指無錢並非求情理由,判刑時須考慮相關欠薪是否已經支付。 稱先救公司 為讓員工續獲聘 許則指張當時希望先救回公司,令員工繼續獲聘,又指注資日期為13年5月之前,部分注資亦用於支付薪金,而其律師費用則由家人支付。 許要求法庭考慮以罰款處理,縱使判處緩刑亦足以毀掉張的未來,並酌情不頒發賠償令。裁判官則指她可先判賠償令,被告日後若破產,則可撤銷賠償令。 據《僱傭條例》,沒在到期日內支付工資,及未按勞資審裁處命令支付薪金等罪名,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