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遠欠薪案 上訴改判社服令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前行會成員張震遠月前亦曾因在擔任商交所主席兼董事期間,拖欠一名員工薪金約三十四萬元而被票控,張承認兩項傳票控罪後本被判監六周,向高等法院上訴後得直,今年九月獲改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五十七歲的張震遠被控在縱容及疏忽下,未有支付商交所前企業傳訊經理馬兆龍在一三年五月至八月的欠薪,以及未有依從勞資審裁處的頒令,向馬支付三十三萬九千多元欠薪。 張於今年四月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傳票控罪,遭裁判官香淑嫻質疑他有能力續租住淺水灣豪宅,卻置欠薪於不顧。香官終裁定張沒有真誠悔意,不適合判社服令,判張監禁六周。 惟張震遠向高院上訴得直,高院女法官張慧玲批原審裁判官的裁斷錯誤,張並非僱主,張有否優先處理員工的欠薪並不重要,終改判社服令。 記者 黃詠雯 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