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揮拳襲八旬翁表證成立 男護士自辯曾遭當事主踢打

52歲被告邵伯強。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涉嫌於北區醫院揮拳襲擊八旬曾姓老翁,令其左眼瘀傷腫脹的男護士邵伯強(52歲)早前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今日於粉嶺法院續審,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自辯,案件將押後至下月9日裁決。 邵自辯時稱,他在當日凌晨4時為當事人更換鹽水及通鹽水喉管時,遭當事人踢打,令其感到疼痛,他曾以手擋及蹲下躲避,及後離開病牀,他不久後回去,把老翁縛緊,令其能夠繼續為老翁處理鹽水事宜。 控方質疑被告指,其書面口供並沒有提及遭當事人踢打,被告指由於他在錄取口供時十分疲倦,未能把所有細節都一一憶起。控方又指,排板中亦未有見被告標註老翁心情暴躁及踢打他,被告指,他已在交更時告知接更同事,因為未有寫下,但也認為寫下會更好。 被告完成自辯後,辯方即作結案陳詞,指控方已傳召多名證人出庭作供,但沒有證人能指出被告曾打老翁,只有一名病人能指出老翁受襲,惟施襲者的貌特徵與被告並不吻合,而由於所有值更的人都沒有打過老翁,因此才推敲出被告是施襲者。另外,兩位健康助理於7時許為被告換尿片時,都沒有發現老翁身上有傷勢,最早發現時間是在8時40分,而亦無跡象表示,控方所指的,被告於6到7時間曾對老翁施襲。而被告沒有在排板寫下老翁情緒暴躁、曾對被告施襲一事,只能歸咎於其失職。另外,被告在錄取口供時,已有逾20小時未有睡眠及進食,因此思緒混亂,未能在錄口供時提供準確答案。 案件將押後至下月9日裁決,由於被告早前曾違反不准離境的擔保條件,被告不獲保釋。 法庭記者: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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