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可視為參與暴動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今次以暴動罪起訴示威者,是該法例首次用於檢控港人。暴動罪是港英政府於「六七暴動」發生後所訂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十年。二千年,喜靈洲戒毒所發生越南籍囚犯與本地囚犯集體打鬥,演變成焚燒監倉,最終多人被控暴動罪。 律師梁永鏗指,只要有非法集會及擾亂社會安寧的元素,便可構成暴動罪,由於入罪門檻高,律政司一般不會用此例提出檢控。但今次衝突中,示威者有別於以往「捱打」的情況,真正「郁手」縱火和掟雜物,情節更嚴重。梁又指,即使示威者沒有親手縱火或掟雜物,甚至不在現場,但只要有份煽動、策劃事件,或扮演領導角色,仍可被視為參與暴動。 記者 邱蔚怡 要聞